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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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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万啊!

这个数额,完全让本案上了一个台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是有某些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什么叫严重情形呢?

比如,入室抢劫;

又比如,抢劫的时候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再比如,抢劫银行;

而其中有一种情形,是“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毫无疑问,

120万,绝对算得上数额巨大了。

也就是说,如果这次抢劫罪名成立的话,那么行为人极有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案。

绝对的重案!

这时林北突然想到了那兄弟俩说的“留置权”,便向着老李问道:“李警官,当时那两个搬家工人跟我说什么留置权,还说拿走我的东西是合法的,这怎么回事儿啊?”

“留置权?”

老李脸色变得有些怪异。

“没想到这俩人还知道留置权。”

“但是很可惜啊,他们知道的并不多。”

老李给林北解释起来。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行使留置权有两个很重要的原则。

第一,就是合法占有。

不能是偷、抢、骗等非法方式。

第二,就是等价留置原则。

说白了就是欠多少钱,你就只能留置价值多少钱的东西,不能明显超出这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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